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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個資保護應循序漸進 勿重蹈ISO 27001覆轍

作者:張維君 -04/23/2012

在上週剛結束的台北國際資訊安全展當中,個人資料保護法,理所當然成為展覽熱門話題。對於法案通過近兩年,未上路可能就要先修法,行政院政務委員張善政在資安展開幕典禮時表示,個資法條應該是基本的底限,所有人都要達到。因此,法條的嚴格寬鬆標準會再審慎評估。

 

資安產業出身的張善政指出,任何的法規在制定時應該循序漸進。法條標準如果一開始就訂太高,不僅使用者(企業)負擔很大,業者恐怕也沒有足夠的服務能量。他舉例,就如同過去政府要求AB級單位必須取得ISO 27001資訊安全管理制度驗證通過,市場需求一下大增,但供應端卻出現良莠不齊的現象,這並不是好事。他強調,個人資料保護一定不能重蹈ISO 27001覆轍。他認為,個資保護應該自然成為市場上的良性競爭,就如同沒有法規要求銀行要裝多少支攝影機,但業者自己會希望把安全等級提升,以作為競爭優勢。

 

個資法的困境不只是法規標準的問題,主管機關的認定也是其一。在政府組織再造,講求彈性精簡的原則下,個資保護被歸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管轄範圍,而不是成立個資專責機構。這造成本質業務不是以個資保護為主的各機關一大困擾,也讓人擔心未來監督管理工作如何落實。法務部官員表示,凡是英國各領地(如以前香港)皆設有個資專責機關,在鄰近的韓國、馬來西亞也有專責單位,而日本則是由與消費者權利保護業務有關的經濟產業省(經產省)負責。

 

目前儘管個資法母法及施行細則(草案)已頒布,但各主管機關的管理辦法仍遲未定案,且陷入膠著。業界人士認為,BS 10012由於內涵英國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比重甚高,轉為ISO標準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台灣是否需要自訂一套個資保護的CNS國家標準?對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為,要制定國家標準必須要與國際標準調和,目前有研究日本JISQ制度也密切了解經濟部商業司制定的TPIPAS經驗,未來若確定方向會召開國家標準技術審查會議,將驗證機構(CB)與國家認證機構(TAF)定義清楚。

(行政院政務委員張善政認為個資法條標準不應太高,個資保護應成為市場上自然的良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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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wc.Liu 發表日期:05/17/2012
連法律都要聽國外的嗎 ? 不能自己作嗎 ? 這些老外的東西何必理他 我們又不是他們的附庸國 ! 自己作中國的個資管理制度吧
發表者:NBA 發表日期:05/17/2012
到處都是個資外洩得資料, 一大堆簡訊和廣告信, 這些是誰流出來的, 心知度明, 不要再作秀了
發表者:kunst.ah 發表日期:05/14/2012
個人資料外洩都騙了幾百億上估千億台幣
千億都可以補掉銀行業借給面板業的虧損金額了
試問司法機構追回多少錢?
想透過訂定法案安撫民心?
只能在這事後諸葛亡羊補牢
我每次到政府部會或是基金機構都會看到他們
自吹資壘說自己資安表現結果如何好!
問題來的時候吃案,裝沒看見,
唯一會做的就是消耗預算!BOT合資肥貓!
放心啦!未來幾年整個產業少說還要付出少馬幾十億的損失代價
發表者:PCC 發表日期:05/10/2012
要作個資盤點嗎? 不要開玩笑, 銀行有多少個資, 都要清查, 萬一漏掉幾個卻倒楣外洩 法官判管理系統有問題, 越清查月危險, 反正你要做一些事, 自我感覺良好, 但不要被我抓到資料外洩, 一被抓包就是違法ㄚ, 先生, 全部顧問都有事 (當證人上法院出庭說清楚-恐怕很難因法官不見得懂IT) , 顧問說沒保證ㄚ , 那作這些要幹嘛 ? 反正最後還是要罰!! 有聽過著作權法出來後要盤點著作權有多少, 營業秘密法出來後要盤點公司有多少營業秘密嗎? 勞基法出來要盤點外勞有多少嗎? 不要鬧了!!
發表者:PCC 發表日期:04/27/2012
萬一認證完, 若發生資料外洩, 法官會怎麼判定你, 誰會知道, 我覺得這種法律的事情不應由資安的人去解讀, 萬一搞錯了人家會被罰錢加坐牢, 不要假定作了認證就沒事 , 問問律師檢察官法官這掛的人比較保險些
發表者:TonyQ 發表日期:04/25/2012
認證是一種確保廠商能夠遵循照作,並且有機會透過訓練/檢測達成的方式;
如果說認證嚴的話,先去讀讀現在的個資法草案,那才叫嚴。現在的認證法草案可是台灣通過的法案,就不是什麼歐洲那麼嚴的東西了。
發表者:搞不清楚的小網管 發表日期:04/25/2012
法律與認證應該是完全不同的, 台灣也不是百分之百抄襲歐美日的法律, 為什麼要弄歐美日的認證? 如果認證費等於保護費, 能保證法律也會過關, 有白紙黑字, 老闆才願意啊.
發表者:小彬彬 發表日期:04/24/2012
非常同意 !! 法律怎可認證? 何況是國外的標準 怎能一下子就要適用歐洲那麼嚴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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