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台灣金融監理沙盒趨勢與最新發展

2017 / 04 / 03
劉安桓 律師
台灣金融監理沙盒趨勢與最新發展
金融科技與監理沙盒之趨勢
我國金管會為推動金融業運用金融科技創新服務,提升金融業效率及競爭力,為協助或引導金融產業進行跨界轉型,金管會於2014年起積極打造金融數位化環境,協助金融服務業運用科技支援金融服務產業的發展,具體措施有四項:(1)開放線上申辦金融服務,含線上申辦信用貸款及證券商可採線上開戶等;(2) 開放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在2015年5月3日正式施行,截至2017年元月,已經核准五家電子支付機構,另外有22家銀行也取得兼營業務的許可;(3)開放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可100%轉投資與金融機構業務密切相關的金融科技事業;及(4)推動巨量資料與分析應用。

由於金融科技對於金融業帶來全面化破壞式發展,監理的法規也有必要加強規範,但仍須能讓金融科技創新能彈性發展,且須使協助監理機關了解掌握金融科技業的發展,並建立與金融科技業的夥伴關係。英國金融科技業發展在全球居於領先的地位,英國國家科技辦公室就金融科技發展,建議英國金融業務監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對金融科技業採行監理沙盒(Sandbox)制度。所謂的監理沙盒,是指創建一個「安全空間」(safe space)協助金融機構或金融科技新創事業推動測試它們的創新產品、商業模式及產品散布模式,針對特定用戶用特定場域試行而不會立即受到現存法規的制約,暫時享有法規的豁免和指導,並與監理者密切合作,共同解決在測試過程中所發現的監理與法律問題 。

台灣金融監理沙盒之最新發展
一、105年12月立法委員提案增訂「金融監理沙盒條文」
立法委員曾銘宗等人提出保險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8金融業法修正草案,增訂金融監理沙盒之相關條文,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5年12月19日審查通過,於該8法中增訂”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此為金融監理沙盒之中文意涵)條文,將於提報院會前交由黨團協商。修法主要內容如下:


(引用106/12/12經濟日報)
其中最可能先進入沙盒試驗之金融服務,包括簡易匯兌及機器人理財,對於在台灣大量外籍移工提供匯款服務的業者,將是一大利多。

二、為求立法嚴謹周延,金管會亦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對於申請創新實驗之主體、法規豁免及調整、審查、實驗期間及參與實驗者(金融消費者)權利保障,金管會將透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做出明確之規範。金管會並期許將兼顧推動金融業強化應用科技擴展服務,及金融科技新創業者積極表達參與金融服務的想法,平衡創新、消費者權益保護,以推動金融包容性發展。

觀察與建議
就我國目前金融科技的發展來看,以目前最可能先進入監理沙盒試驗之金融服務,包括簡易匯兌及機器人理財,其實仍然未跳脫「以金融業為中心」的「金融科技2.0」(Fintech 2.0)的思維,因為真正的金融科技3.0 (Fintech 3.0)甚至是金融科技3.5 (Fintech 3.5),乃是以金融科技新創事業為中心,而建立嶄新的金融服務與金融科技的創新系統 。以新興的點對點放款平台(Peer-to-Peer Lending, P2P)為例,不管在台灣或國際間,在金融危機後,傳統金融中介機構對放款採取嚴格審查,以控管信用風險,但對信用等級較差但依然急需資金的借款人,常有無法從傳統銀行等取得貸款,替代性的放款機制必然有其必要存在,否則,這些資金流入地下,對於社會安全將產生一定風險,另外,點對點放款平台出現後,對傳統金融機構產生破壞式的創新,借款人也多一個管道可以募集資金,平台與金融機構也會一起競爭爭取信用等級優良的客戶,因此金融機構也會建置自己的放款平台。參看105年12月立法委員提案增訂「金融監理沙盒條文」,從金融科技業定義來看,除了放寬金融業數位化與線上服務及允許金融業轉投資金融科技相關產業外,也包含設計或發展數位化或創新金融服務的金融科技新創事業,期待未來此條文能夠順利立法三讀通過,如此新興的點對點放款平台(Peer-to-Peer Lending, P2P)才能順利納入監理沙盒規範,促使我國金融科技發展,讓金融科技2.0正式過渡到3.0,甚至是3.5。

本文作者,目前任職於中華民國資訊經理人協會 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