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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臺灣製造業智慧財產保護策略─以營業秘密為核心(下)

2016 / 11 / 22
朱瑞陽律師
臺灣製造業智慧財產保護策略─以營業秘密為核心(下)

臺灣製造業智慧財產保護策略─以營業秘密為核心(上)

-策略1:精煉資訊價值
我國某窗簾暨配件產銷業者指控某員工簽有保密協議,聲明對公司「相關設計圖樣、帳冊、客戶往來資料等保證無影印、抄寫,亦不洩露任職期間知悉之秘密」等語,但卻在離職前,登入公司電腦瀏覽供應商價格管理區、樣品目錄單、客戶索取樣品、模具合約書、客戶報價單等檔案資料,涉嫌竊取客戶名單與交易價格等機密資料,故而依民法侵權行為求償300萬元。但本案法院針對「窗簾業界國際買家資料與產品報價」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指出「客戶名單內容僅有客戶名稱及國別,並未包含個別客戶之風格及消費偏好等資訊,且窗簾業界國際買家名稱、國別及聯絡方式等一般性資料,係交易市場上公開之資訊,任何人均可透過網路查詢、國際展覽名冊取得相關資料;至於產品報價或銷售價格,如不涉及成本分析,即屬替代性產品進入市場進行價格競爭時得自市場中輕易獲取之資訊,非必因受僱於產品製造或銷售者,始得獲知之秘密」 ,故認為離職員工並未侵害窗簾製造商營業秘密而駁回其請求。

對製造業而言,客戶名單與原料進貨價格等為各家廠商均不希望競爭對手知悉的資料,但從前開案例可知,若業者希望透過營業祕密保護此類資料時,須證明該資料有值得保護的利益──亦即該資料經由業者投注相當人力、財力進行蒐集、篩選及整理,而非市場一般公開資訊。故業者若要求員工對於單純市場公開資訊負保密義務,恐遭法院認為欠缺合理性,但若製造業順應大數據分析風潮,在既有資料增加不同分析欄位或結合其他業務資訊,不僅有助於業者藉由資料精煉而發現潛在問題,亦能提高資料價值,而確保此類資料無法由公開管道取得。

-策略2:落實機密分級文件管理制度
我國某從事沙灘車製造的金屬公司指控業務人員在2010年離職後,將該公司特定零件供應商名單以及供應商銷售給該公司的價格,洩漏給公司外國客戶,導致外國客戶可據此資料直接向供應商下單或要求該公司降價,故主張該業務人員洩漏公司工商秘密而提出刑事告訴。然而,本案法院指出業務人員雖與公司簽有新進員工切結書與工作規則,但不可能員工經辦之一切事務或技術均屬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故保密事項與範圍仍須藉由與員工簽署個案保密協定、標示機密等級、編號或以他法嚴格控管流向等「合理保密措施」加以彰顯,以利員工得以預見及遵行 。故法院認為該金屬公司僅憑工作規則概括要求員工對所有資料負保密義務,顯然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因此,企業應該認知對於擬保護的資料,應相應依資料風險或性質採取保密措施,並建立機密文件管理機制以供內部遵循,此來不僅是落實內部管控而避免遭到竊取,更是透過此類機制佈署或確認,讓內部人員知悉保密事項,而得確立其保密義務範圍。  

-策略3:與員工簽署保密協定或競業禁止契約
營業秘密法定義所謂「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之手法,包含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而以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將依該法負有刑事責任。故公司與持有營業秘密者有無保密義務或保密範圍、期間等約定內容,即為公司主張營業秘密遭到侵害的重要事實基礎。故,為確保員工對於公司資訊資產保護認知,並確實課與員工保密義務,企業得與員工簽署保密協定或競業禁止條款,前者係為避免員工將因職務知悉或取得之營業秘密任意洩漏或散布,以確保該類資料秘密性;後者則為防範員工於離職後立即轉至同領域之公司任職,並將原公司內部研發成果或營運策略提供予新公司運用,至於公司是否於與員工個別協議中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以利公司於員工有違約情事發生時即得求償、相對降低實際損害範圍舉證成本,並達到嚇阻效果,則由公司依據員工接觸機密資料程度、職位等級以及與員工個別磋商結果決定。

員工是企業保護資訊資產不可或缺的一環,企業除透過網路連線管理、存取權限控制、資料外洩防護等機制預防並追縱內部使用情形以外,如何因應我國營業秘密法修正施行,透過資料價值精煉而提升其經濟性、秘密性,並落實文件管理制度、結合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條款,確實課予員工保護營業秘密之義務,以利結合民刑事法律責任而降低員工不當或違法利用的誘因,即為企業內部採取智慧財產保護策略的重要考量。

本文作者為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具專利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