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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電子病歷安全 普遍缺乏稽核改善機制

2011 / 12 / 29
廖珮君
電子病歷安全  普遍缺乏稽核改善機制

發展健康資訊科技(Health IT)是衛生署醫療政策的主軸,而電子病歷則是其中重要一環。衛生署自2002年起積極推動電子病歷,當中曾遇到電子簽章技術使用不易問題,後經修法調整及提撥經費補助後,已順利解決,根據衛生署電子病歷推動專區網頁顯示,目前,宣告實施電子病歷計有256家醫院,通過電子病歷檢查的醫院共187家,電子病歷跨院互通查驗合格總計133家醫院。

 

從電子病歷發展階段來看,當醫院內部開始流通電子病歷後,下一步就是朝跨院交換的方向去發展。《資安人》64期「電子病歷簡單上路  安全不能輕忽」一文中,曾經提到發展電子病歷跨院交換的問題,最主要就是電子病歷格式不統一、各家醫院自成一格,很難達到跨院交換的目的,只有同一個醫療體系內的醫院,如:署立醫院、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等,因為使用的資訊系統大致相同,比較沒有格式不一的問題。

 

電子病歷普及  正朝跨院交換發展

 

因此,衛生署於2009修訂108項電子病歷單張規範書,2011年增加到118項,讓不同醫療院所可以透過HL7 CDA-R2(Clinic Document Architecture)標準格式進行電子病歷交換,交換媒介則是全國醫學影像交換中心,同時選定出院病歷摘要、血液檢查、門診用藥記錄、及醫學影像檢查四種單張,提供完整範例碼的參考文件,並公告為電子病歷補助計畫的四個標準。

 

衛生署資訊中心主任許明暉指出,全國醫學影像交換中心已於2010年建置完成,但目前只有100多家醫院通過電子病歷跨院互通查驗因此仍處於測試階段,計劃2014年全國500家醫院及2萬多家診所都導入電子病歷後,才會正式上線,以免造成民眾使用不便,在某些醫院可以調閱電子病歷,在某些醫院又不行。

 

按照衛生署的規劃,2014年之後,民眾到醫院接受治療時,只需持健保卡、簽署同意書,醫師就能調閱病患過往在其他醫院的病歷及檢查資料。至於外界質疑的資安問題,許明暉表示,針對病歷資料交換規劃的資安機制有以下5點:(1)封閉網路:必須在健保VPN封閉式網路下才能使用;(2) 雙卡認證:必須同時持有病患健保IC卡與醫事人員卡;(3) 要有病患簽署的紙本同意書;(4) 留存Log以供查驗:任何查看、更改病歷的行為都會被記錄並永久保存。至於影像交換中心基本上只有索引資料庫、不保留任何病歷資料,自然沒有洩露病患隱私的疑慮。

  

舉例來說,病患W在乙醫院照射X光片,X光片除了存放在乙醫院的伺服器裡,還會在醫學影像交換中心建立索引,日後若W至甲醫院就診,門診醫師希望調閱W之前在乙醫院照射的X光片,只要在病患健保IC卡、醫事人員卡、病患同意書三者齊備的狀況下,就可以透過健保VPN網路,將X光片傳輸到甲醫院中。至於影像資料傳輸到其他醫院後的安全性,則屬於病患與醫院間的協議,甲醫院如果要保存資料就必須妥善管理,不然就要刪除資料,這在紙本病歷時代就已存在,並不是因為電子病歷交換才產生的問題。

 

上述談的是醫院間病歷資料交換的狀況,至於診所間的資料互通又是另一種形式。許明暉表示,診所業務較醫院單純,通常只有門診記錄,影像或檢驗檢查項目非常少,再加上資源不若大醫院豐富,為免增加資安風險,初步規劃將診所的使用身份定位成讀者、而非製造者,也就是只能查閱病歷資料,但不提供資料與其他醫院交換。

  

 

全是電子病歷跨院交換的基本前提

 

雖然建立了交換機制,但不同醫療院所在交換病歷資料時,如何相信對方所產製出電子病歷內容的真實性?此時必須要有一個公正機制確保電子病歷安全,這也是電子病歷檢查的目的。

 

電子病歷檢查根據《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而來,共有9大項、26個檢查項目、62個檢查基準,台灣醫院協會主任郭燕婷表示,每一個檢查項目都是依照PDCA循環來設計。舉例來說,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醫院應訂有操作人員與系統建置、維護、稽核、管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有執行記錄可供查核,檢查項目則會有檢驗醫院是否訂有相關規範(即P)?是否依據規範確實執行、並留下記錄(即D)?是否訂有稽核機制並持續檢討改善(即CA)?

 

郭燕婷表示,根據這二年執行電子病歷檢查經驗來看,醫院最常出現的問題是:規劃訂得不夠完善、執行過程雖然有表單卻沒有留下記錄、稽核或檢討改善機制沒有落實,其中又以稽核或檢討改善機制最缺乏,尤其是地區醫院更為嚴重,主因在於地區醫院人力有限,負責電子病歷相關作業的員工可能只有1~2名,不得已只好身兼多職,可能自己做自己稽核,形成球員兼裁判的矛盾情況,又或者因為工作繁重導致稽核深度不足。

 

若進一步從檢查項目來看,根據去(2010)年檢查結果,未通過比重最高的檢查項目分別是第3條的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表1)。

l3條第2款:要求醫院對電子病歷系統使用權限應設有管控機制。主要做適法性檢查,尚未細到該如何分配權限才恰當,但部份醫院在權限管控上沒有清楚定義,什麼樣職務的人可以擁有哪些使用權限。

l3條第4款:要求醫院擬定系統故障時的緊急應變措施。醫院系統當電子病歷系統停擺時,相關人員該如何繼續作業,醫師要如何看病?IT的補救措施是什麼?護理人員該怎麼作業?部份醫院因為規範不夠完整,導致未能通過檢查。

l3條第5款:主要檢查各醫院的資安狀況,郭燕婷強調,電子病歷檢查不是軍備競賽,檢查重點不在於買了多少資安設備,而是管控機制好不好,因此會從行政作業管理規則來檢視。舉例來說,系統免不了遇到故障或發生問題,為了快速修復回到正常作業,有些醫院允許MIS可以透過網路遠端維護與管理系統,而這個權限應該在有需要使用時再開放就好,但有些醫院卻沒有控管直接開放權限,MIS無論何時都能遠端連進系統,有些則要求MIS必須提出申請才享有權限,兩相比較,後者的資安防護強度顯然比前者好。由於地區醫院人力有限,資訊人員常常身兼數職,資安工作必須仰賴外部廠商協助,使得這部份的表現比較不足。

 

       表12010年醫療機構電子病歷檢查結果統計表

 

條文類別 條文說明 未通過家數
3條第1 訂有操作人員與系統建置、維護、稽核、管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有執行記錄可供查核。 5
3條第2 訂有電子病歷之存取、增刪、查閱、複製等使用權限之管控機制,並據以執行。 11
3條第3 於本法第70條所定病歷保存期間內,電子病歷之存取、增刪、查閱、複製等事項,及其執行人員、時間及內容保有完整記錄,可供查核。 8
3條第4 訂有系統故障之緊急應變機制,並據以訓練,可供查核。 11
3條第5 訂有保障電子病歷資料安全之機制,及有保持資訊系統時間正確之機制,並據以執行。 11
4 電子病歷依本法第68條所為之簽名或蓋章,應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前項電子簽章,應於病歷製作後24小時內完成之。 9
5 電子病歷於本法第70條所定保存期明內,其內容應可完整呈現,並得隨時列印或取出供查驗。 9
6 電子簽章,應憑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憑證為之。但醫療機構訂有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其他簽章方式者,得依其方式為之。 2
7 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應將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於變更或停止實施時亦同。 0

 

                                                    資料來源:台灣醫院協會,《資安人》整理,2010/11

 

 

 

個資法查驗機制  與醫院評鑑整併最恰當

 

新版個資法第22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許明暉表示,目前醫院評鑑中,已經有電子病歷與資訊安全相關的檢查項目,未來要執行個資檢查應該不難,而這也是比較能降低稽核成本的作法。郭燕婷也有相同看法,她指出醫院內很多資料都與個資有關,例如:領藥單、收據等,不單單只是電子病歷而已,個資檢查範圍遠大於電子病歷檢查,兩者並不適合整併在一起,理想狀況是將個資檢查與醫院評鑑整併在一起,如此才不會有缺漏。

 

話雖如此,上述所談的幾個電子病歷檢查項目,權限管控、緊急應變措施、資安管理機制等,其實也是新版個資法的查驗重點,如果將個資查驗與醫院評鑑整併,很可能造成稽核重工的現象,亦即同樣一套電子病歷系統、同樣的檢查項目,卻得因應不同稽核目的(醫院評鑑與電子病歷檢查)而重複進行,如何在完整性與避免重工之間取得平衡點,將是衛生署未來在規劃個資查驗時,必須好好思考的課題。

 

 

結論

 

許明暉表示,發展電子病歷的終極目標,就是讓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健康資訊帳號,無論身在何處,只要輸入帳號密碼就能看到自身所有就醫記錄,但就目前發展狀況來說,達到這個目標仍有一段漫漫長路要走,因為電子病歷仍然不夠普及,許多醫院還是停留在病歷電子化階段,亦即在系統輸入資料,但沒有加上電子簽章,資料輸入完成後再印出紙本存放,這與加上電子簽章的電子病歷不同。

 

究其原因,經費可能是一個重要因素。在衛生署推動電子病歷以前,許多醫院就已經完成病歷電子化,將病患就診資料輸入至醫療資訊系統(HIS, 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內,而電子文件加上電子簽章亦不是很難的技術,但是目前醫院宣告實施電子病歷的項目,大多不脫衛生署公告補助4個項目的範圍,也就是出院病摘、血液檢查、門診(用藥)記錄、及醫學影像檢查,由此可推論,其他業務項目在沒有經費補助的情況下,弱化醫院將其轉成電子病歷的意願。

 

再者則是MISHL7 CDA-R2標準格式的了解不夠,無法對應CDA-R2規範、修改系統格式也是原因之一。另外,郭燕婷則建議,衛生署應加快單張格式標準化的動作,以目前公告的4個單張為例,門診用藥記錄單張雖然有標準格式,但用藥只是門診病歷/醫囑的一環,又如醫院檢驗檢查項目很多,目前卻只有血液檢驗有標準格式,如果能擴大單張格式標準化的深度,才能加速電子病歷普及的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