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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創辦人:網路隱私已過時

作者:魏紜鈴整理 -01/11/2010

Facebook創辦人查克柏格(MarkZuckerburg),日前接受全球知名的網路創業與諮詢網站TechCrunch創辦人Michael Arrington專訪時,Zuckerburg針對日前Facebook爆出的隱私權爭議,發表看法:人們習慣於網上分享各種資訊,保有用戶隱私權反倒是過時觀念。

目前會員人數高達3億多人的Facebook是全球最大的社群網站,日前曾爆發隱私權問題,Zuckerburg受訪時提到當時還在哈佛求學期間,也曾被質疑過:「為何會有人想把所有個人資料放在網路上?」Zuckerburg分析現在的網路環境,他認為在過去5年或6年,部落格的出現有巨大的影響力,提供平台讓人們共享資訊,「這樣的事實是在演變過程中,而逐漸成為社會常規」他認為Facebook的角色就是在這改變之中持續創新這樣的系統,「以反映社會改變的常規。」他認為,改變才是潮流,也決定跟隨這個潮流。

但值得大家深思討論的是,當人們在選擇使用Facebook之初,從一開始網友認為安全的機制到之後成為商品平台的人頭,這之中網站隱私的保護與利害關係責任歸屬,模糊地帶太多。Facebook的成功是在網友們初識Facebook的高社交功能整合度,投以相對信心與喜愛度之後所有的成果,如今隨著所謂的「網路隱私已過時」的說法,而將網站隱私問題冠以社會常規,是否略顯不公?是否又有卸責疑慮?

(圖片來源:http://blogger.com.np/wp-content/uploads/2009/08/facebook-mark-zuckerberg.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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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回珍妮花 發表日期:01/20/2010
可是有時候找朋友根本就沒經過同意啊...
發表者:珍妮花 發表日期:01/19/2010
不得不說fb找朋友的功能強大耶
發表者:阿呆 發表日期:01/18/2010
查克大人的隱私定義沒說清,若是泛指全面性隱私,那就該給使用人選擇要不要開放權,他既作商業模式就該進一不保護使用人權利的義務,或是否應該他的隱私是否也該先做範例"全都露"試試看?
發表者:關欣妮 發表日期:01/15/2010
小綠 說的有道理 網路犯罪情色暴力甚至上網時間過長
而沉迷電玩遊戲等 都應該要注意
MY facebook :http://www.facebook.com/home.php?#/profile.php?ref=name&id=100000637025320
發表者:Owen 發表日期:01/13/2010
說穿了現在大家幾乎都還是要靠網路才能生存吧,
個人隱私外洩的責任問題 就是因為這樣模擬兩可
大家各說各話 才會問題一堆
而且我覺得不只是網路世界這樣 現實社會一有問題還不是責任推來推去...
發表者:非網路人 發表日期:01/13/2010
這裡所謂「個人隱私」和一般認定的隱私不太一樣吧?
一般的例如個人學經歷,成就,失敗或犯罪紀錄,
極端的例如自拍照,性愛照等。
除非你和網路切斷關係,完全不用也不留下紀錄,
否則總是有些你不想要或無法預期的所謂「個人隱私」外洩。
發表者:憂心 發表日期:01/12/2010
科技人的自大與不負責,將引發無法預期的網災..
身為網管人,至今沒遇到不在乎個人隱私的同事或客戶!!
發表者:fox 發表日期:01/12/2010
不用隱姓埋名吧~因為妳不寫名字,FB就會有人說妳是無臉人了~
發表者:小綠 發表日期:01/12/2010
國外詐騙集團可能沒台灣這麼先進,這裡都已經發生先去部落格掌握你的生活習慣,然後電話詐騙爸媽的例子。還是隱姓埋名寫FB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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