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院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 資安與安全列入七大治理原則 國科會任主管機關

2025 / 12 / 29
編輯部
立院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 資安與安全列入七大治理原則 國科會任主管機關
立法院於114年12月23日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全文共20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科會)。本法旨在促進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研發與產業發展,建構AI安全應用環境,落實數位平權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歷時逾一年立法 三讀版本與行政院版有出入

因應近年AI技術發展快速,國科會於113年起著手規劃法案草擬,多次徵詢產、官、學等各界意見,召開專家會議,並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進行法條討論,於113年7月15日完成草案預告。114年由數位發展部(數發部)接手推動立法作業,同步研議「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

立法院自114年4月起召開數場法案公聽會及審查會議,數發部除參與討論外,並針對委員提案積極拜會溝通。

國科會指出,依我國基本法立法體例,行政院版本的《人工智慧基本法》原未訂主管機關,但三讀通過版本明定國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國科會對此表示尊重立法審議結果。

確立七大治理原則 兼顧發展與安全

本法確認政府推動AI研發與應用的七大基本原則: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以及問責。

數發部指出,執行過程應兼顧社會公平及環境永續,提供適當之教育及培訓以降低數位落差;同時建立資安防護措施以確保系統穩健性與安全性,並對AI產出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

風險分級管理 高風險應用須明確責任歸屬

依三讀通過版本,數發部負責訂定風險分類框架並提供評估驗證工具,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高風險AI應用及推動資料治理機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依循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的層級管理規範。

本法明定,政府應就高風險AI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政府亦得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溯源或問責機制,強化AI決策的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

跨部會分工 朝AI島目標推進

依本法架構,國科會負責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的幕僚作業,數發部負責風險分類框架與資料治理機制,行政院則統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AI法規調適。

國科會表示,未來將協同數發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符合本法基本原則下共同推動AI產業發展,引導我國從半導體優勢邁向軟硬整合,朝「人工智慧之島」目標前進。

以人為本 打造AI創新生態圈

《人工智慧基本法》推動具體重點包含:寬列AI預算、辦理AI產業獎補助及優惠措施、提供友善創新實驗環境、推動人才交流與基礎設施,以及建立資料治理機制。

數發部表示,本法立法後,政府將持續扮演跨部會協調平台,在落實人權保障與數位平權的基礎上,全力推動AI產業與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