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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當國家級盾牌變成矛:以 MOP 網路犯罪理論與 DEFSOP 鑑識流程解構資安院竊密案

2026 / 10 / 01
投稿文/林宜隆
當國家級盾牌變成矛:以 MOP 網路犯罪理論與 DEFSOP 鑑識流程解構資安院竊密案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於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成立,由數位發展部監督,肩負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科技能力、支援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等使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 115 年 9 月 18 日偵結本案並發布新聞稿,指出資安院高階主管與研究人員涉嫌非法竊取內部資料。

案情顯示,涉案主管不滿院內經費結報流程,提議開發新財務系統遭院長否決後,指示研發人員利用 EIP 與流程表單系統的 API 授權漏洞,開發 Python 爬蟲程式(即「XMAS 系統」),抓取全院人事、公文與表單資料達 20 萬 7,938 次,占全體職員系統讀取比例的 85%。涉案人員更將下載的公文送入外部微軟 Azure 的大型語言模型應用程式介面(LLM API)解析,並在院方切斷外部 VPN 後,於公務筆電私自安裝 Cloudflare Tunnel 反向隧道,穿透防火牆維持爬蟲運作。此案顯示,在 AI 與雲端時代,最具破壞力的威脅往往來自掌握特權與專業技術的內部人員。

從日常活動理論到 MOP 模型

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 RAT)由 Marcus Felson 與 Lawrence Cohen 於1979年提出,主張犯罪須在特定時空同時聚合三要素:具動機的犯罪者(Motivated Offender)、合適的標的(Suitable Target)與有能力的監護者不在場(Capable Guardian)。但該理論建構於實體時空,難以解釋匿名、跨國界的網際空間(Cyberspace)犯罪。
 

MOP 網路犯罪理論考量網際網路的去中心化特性,將日常活動理論轉化並重新定義三要素。M(Motivation)指行為人的心理需求、技術炫耀、經濟誘因,或組織管理失當引發的反叛動機。O(Object)指被覬覦的資料標的與系統暴露的脆弱點。P(Protection)則是結合法律規範、技術服務、數位鑑識與教育素養的四位一體主動防禦。當 P>M×O 時,網路失序與犯罪即可被抑制。

案例剖析:動機、標的與防護的失守

在動機面,涉案主管提案遭否決後,產生「體制阻礙效率,我自己寫程式改」的心態,自行建置未經授權的技術管道,屬典型的影子 IT(Shadow IT),並在「為公務方便不算犯罪」的認知盲區下持續非法存取。

在標的面,EIP 系統存在水平越權(IDOR, Insecure Direct Object References)漏洞,僅變更網址或 API 參數中的公文編號,即可跨權讀取敏感個資,且缺乏源碼審查(Code Review)、速率限制(Rate Limit)與反爬蟲機制。私裝的 Cloudflare Tunnel 則經由 outbound 443 埠將內網服務映射至外網,避開傳統防火牆阻斷。此類管理素養問題可參考 ISO/IEC 27008。

在防護面,資安院雖設有 VPN 與防火牆,卻缺乏零信任架構(Zero Trust Architecture, ZTA)的持續身分驗證。機密公文送往商業 LLM API 時,也沒有 GenAI 代理閘道器與資料外洩防護(DLP)機制,防禦全面失靈。

檢方起訴的四項罪名

根據起訴書摘要,4 名被告均為資安院前瞻研究及籌獲中心(臺南沙崙院區)幹部,包括前副主任、前總監與 2 名前副研究員,分別負責爬蟲開發及跳板機與防火牆日誌維護。渠等任職時均簽署《員工服務契約書》與《保密切結書》(NDA),並接受安全查核。

檢方認定 4 人基於妨害電腦使用及非法蒐集處理個資的接續犯意提起公訴。《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針對爬取身分證字號、健保級距、加班紀錄與安全查核名單並上傳 Azure LLM API,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58 條針對利用系統漏洞入侵,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第 359 條針對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第 362 條針對製作專供妨害電腦使用程式,皆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DEFSOP:以數位鑑識作為主動防禦

MOP 理論主張 P 軸向須包含標準化的數位鑑識機制,即 DEFSOP(Digital Evidence Forensic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數位證據處置/鑑識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數位證據具備證據能力(Admissibility)與證明力(Weight)。

其四大原則基於 ISO/IEC 27037:
  • 維持原始性與最小干預,不得在受查主機進行改變磁碟紀錄的操作
  • 優先活體鑑識,面對反向隧道或記憶體爬蟲不得直接關機,須依揮發性順序先採集 RAM 資料
  • 全程記錄時間戳記並即時計算 SHA-256 雜湊值,維持證據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
  • 鑑識工具預存於具硬體防寫開關的外部載具,採集結果強制輸出至該載具。
 

現場作業分為五個步驟:
  1. 現場保全:拍照錄影螢幕與連線狀態,關閉 Wi-Fi 但保持電源運作。
  2. 備妥載具:準備已開啟防寫開關的外部載具,預載採集腳本與雜湊程式。
  3. 活體採集:依揮發順序,先以 Get-NetTCPConnection 擷取網路連線,固化 Cloudflare Tunnel 與 AI API 連線軌跡;再以 Win32_Process 擷取進程路徑與指令列;接著以 Get-DnsClientCache 傾卸 DNS 快取;最後提取全機 RAM 映像檔,保全 Session Token 與加密金鑰。
  4. 固化指紋:計算證物雜湊值,同步至 WORM 唯讀日誌伺服器,防止特權刪改。
  5. 封存分析:證物封存並簽署監管單,於實驗室以唯讀鏡像分析並產出報告。
如此即可達成「進不來、拿不走、傳不出、留得證」。

制度調適:國際標準與法規修訂

在國際標準上,建議以 ISO/IEC 27001、27002、27005 與 27008 落實零信任,API 實施後端角色型與屬性型存取控制(RBAC/ABAC),特權帳號導入 Just-In-Time(JIT)審核與高頻 API 雙人聯簽。ISO/IEC 27037、27043 與 27050 則將 DEFSOP 納入事件應變流程,使證據從內部調查延伸至法律訴訟。生成式 AI 治理方面,應部署 GenAI Proxy 代理閘道器,實施 SSL 代理解密與 DLP 掃描,發現機密或個資即遮罩或熔斷連線,以落實 ISO/IEC 42001、23894 與 27701。
 

在法規上,建議修訂《資通安全管理法》,增訂內部威脅稽核專章,將 API 水平越權測試、反向隧道監控與特權帳號稽核列為必檢項目;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增訂資安人員加重條款,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推動《人工智慧基本法》修正案,明定政府機關與公法人未經去識別化與資安審驗,不得將未公開業務資料與個資傳送至外部商業 AI API;並借鑑歐盟《EU AI Act》治理影子 AI,要求 Cloudflare Tunnel、ngrok 等服務商建立司法調取綠色通道。

結語

資安院案印證了 MOP 理論:單靠道德宣導無法遏止動機(M),唯有以硬性法規與技術強制消除脆弱點(O),並建立符合 ISO/IEC 27037 的 DEFSOP 與零信任聯防體系(P),使 P>M×O,才能防範下一個技術高手的反叛。這不僅是資安院的教訓,更是臺灣數位轉型必須深植的國安暨資安防線。


▲本文為投稿文章,不代表社方立場。原稿作者:大同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授、台灣數位鑑識發展協會(ACFD)創會理事長、全球網際空間管理暨產業發展協會(AGCMID)理事長 林宜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