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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放寬電子簽章使用技術

2009 / 06 / 29
張維君
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放寬電子簽章使用技術

行政院衛生署為提升醫療院所電子病歷導入比例及導入意願,解決醫院推動電子病歷上的困難,如電子簽章技術、需大量資金等問題。日前召開「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最大差異是修正原辦法須以醫事憑證進行電子簽章,放寬由醫療機構所定權限管理機制完成電子簽章。修正版本已公告上網,預計73預告中止後,草案即將生效。

 

衛生署此次修法有三大重點。除上述放寬醫事憑證的電子簽章規定外,也加入電子簽章應於電子病歷製作後24小時內完成,以及非有特殊理由主管機關不得要求另行交付書面病歷等規定。其中由於過去規定需要使用HCA電子簽章,使得醫院導入意願不大,而今放寬後,醫院可採用自然人憑證、或自行建置的智慧卡認證系統。

 

衛生署醫事處指出,過去在技術與法規中採取嚴格的立場,現今修法放寬交由各醫院自行選擇使用技術,但某些大型醫院年代久遠的醫療資訊系統,其認證技術方面的安全性仍是最大隱憂,甚至若僅使用帳號密碼作認證者大有人在。然而,目前衛生署推動電子病歷有時程壓力,因此目前僅能採取加強事後稽核的控管,來保護最脆弱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