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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現行個資法屬告訴乃論罪 彰化校長洩個資 檢調沒辦「法」

2010 / 03 / 17
魏紜鈴
現行個資法屬告訴乃論罪 彰化校長洩個資 檢調沒辦「法」

彰化縣南郭國小校長顏士程、平和國小校長林火旺兩人,涉嫌將學生資料提供給補習班業者,顏士程洩露804名學生個資,林火旺洩漏87名學生個資,被檢方依違反「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提起公訴;另有家長針對此事提告違反「電腦個資保護法」,後因有兩名家長撤回而僅該部分不予受理。

此案偵結過程,洩了個資檢調單位卻無法可具體約束,明確凸顯了現行個資法的缺失。此案件可分為兩個部份來看:

針對公訴罪「違反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彰化地院認為,該法所保護的應是國家利益,所洩個資應只對國家政務或事務有利害關係者,此案被告難以此條罪責判定,所以此案認定無罪。而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對此結論說:「院檢雙方似乎對於『秘密』相關行為和被告兩人違反法令與適用法條的認知有所差異,等收到判決書後將仔細研議再提起二審上訴。另外,檢方亦會針對校長和補習業者是否有利益交換做另案偵查。」

而針對告訴乃論罪的違反「電腦個資保護法」的部份因為在彰化地院開庭前,就已經接獲有兩名原本提告的家長又撤回告訴的訊息使得法院不受理,陳德芳無奈的說:「這也沒輒呀!因為現行個資法屬告訴乃論罪,我們只是執法單位不是立法者一切都必須依法偵辦,若家長撤回告訴當然也不能告,不過我印象中此案不只有兩位家長提告,所以此案尚未終結,仍會繼續偵辦。」

對於沒人告,洩個資就告不成?洩個資罪就不成立?這樣的模糊法令規範,陳德芳分析說:「就像過去性侵害相關條例的演變過程,當初性侵害也屬告訴乃論罪,但就因為當時被害人受害了卻不敢說,使加害人抓住這個把柄而一犯再犯,最後讓社會形成共同體認到此事件的嚴重性,認知大眾權利遭受侵害,才會促使立法者重視這項法規的修訂,所以現在性侵害罪才成為公訴罪。如今新版個資法該如何修訂才能避免這樣的遺漏,仍要看立法機關是否能體認到:一個行為確實不符合社會正義而已經危害到社會整體的大眾利益而需進行修訂。這需要靠社會大眾督促的力量了!」

雖說現行個資法仍有缺失,但依然有相關條例可以保障大眾的權益,依現行個資法第27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類似此類明顯洩露個資的案件,若被害者主動提告一樣是能依法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