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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新法上路 個資外洩不必主動告知當事人?

2010 / 08 / 23
廖珮君
新法上路  個資外洩不必主動告知當事人?

立院雖然三讀通過新版個資法,惟因施行細則尚未公佈,目前仍有許多引人爭議之處,像是第12條告知義務的規定,業界便有不同解讀。

 

新版個資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換句話說,企業如果沒有違反個資法規定,當發生個資外洩情事時,是否不用主動告知當事人?

 

對此,法務部表示,新版個資法的確沒有強制要求企業須履行告知義務,但若個資當事人因為資料外洩而蒙受損失,企業有沒有主動告知的行為,將是影響法官判定罰責輕重的因素之一,更何況企業有沒有違反個資法,必須由法院審理決定,並非企業單方面認定。

 

站在社會責任的立場來看,即便沒有法條規範,企業也應該要履行告知義務,當發生個資外洩事件時,企業的主動告知行為會令當事人有所警覺,避免被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矇騙,也避免發生金錢損失,相反地,若企業不肯主動告知,擔心此舉會影響營收與商譽,因此抱持著「賭一把」的心態,等當事人知道提出告訴時再來想辦法,對企業商譽的影響反而更大。

 

我們可以理解企業不願意主動通知當事人「個資外洩」的心情,他們擔心的就是會不會影響企業的營收與商譽,因此,對於那些願意主動告知當事人的企業,社會大眾應該抱持肯定態度,而不是讉責他們沒有做好資料保護,透過正面力量鼓勵企業盡力維護客戶權益,台灣的個資保護才能有所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