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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資料保存期限主管機關訂? 檢調單位查閱恐有疑慮

2011 / 11 / 14
吳依恂
資料保存期限主管機關訂? 檢調單位查閱恐有疑慮


在個資法細則草案公告後14日,若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皆可在此段期間提出。產業界亦有不少建議,其中主要針對在於法規制訂的明確度。

例如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黃荷婷曾在接受本雜誌採訪時提到,個資母法必須保留彈性,因此建議Log資料的保存期限,應視各產業資源多寡,由各產業主管機關來制訂。然而,卻也有產業的主管機關反應,資料檔案的留存不僅只有考量企業本身查閱,若遇到弊案、刑事責任的問題,可能會有檢調單位、法院或是稅務機關等來調閱資料,從這些層面來看,各主管機關自行制訂的話會有問題,建議還是應該要由法務部這邊來制訂。

例如針對一些但書,像是「然如有同條項但書所列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等,在細則草案中為保留彈性,仍有一些例外狀況,有產業主管機關建議,希望法務處可以再規範得更清楚一點,否則將來在執行上會有很多爭議、解讀不同的問題。

另外也有業者反應,針對補行告知的部分「蒐集者應以個別通知之方式讓當事人知悉,爰為本條之規定。」成本耗費可能過鉅,還是希望可以採取公告方式。但相關主管機關則認為,告知方式有很多種,也許並不一定要花費許多成本,並且呼籲業者應該認真思考,是否還需要留存那些個資?如果以後真的有需要使用,才需要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