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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假身分證字號購台鐵票 觸偽造文書刑責

2012 / 02 / 20
吳依恂
假身分證字號購台鐵票 觸偽造文書刑責

近來新竹市有一名歐姓民眾,因為使用偽造的身分證字號在網路上訂購台鐵車票,而遭到6個月判刑,緩刑3年,懲罰需繳交公益金3萬元新台幣。該男子聲稱,在2010年進行台鐵的網路訂票,偶然發現打錯身份證字號仍可訂票,因此對台鐵的安全性存疑,才使用假身分證字號購票8次,此案因警察發現異常才曝光。

為了方便商業使用的驗證,身分證字號的演算法是公開的(見圖),在網路上也可以找到許多「身份證產生器」。


調查局電腦犯罪防制科調查官錢世傑也說,其實盜用他人身分證字號的案件很多,許多民眾在電子郵件帳號的申請也是這樣,只是很多都在檢方就處理掉了,會到法院判決推測可能是態度問題,也許是堅決不認罪。

時間

判決案數

98

2

97

2

95

1

93

1

錢世傑說,光是查詢「身分證 產生器」,近年台北地院就有六個案子。

現在都是一行為一罪,他說,該男子購票8次,等於是8個罪,他推測如果每個罪判3個月,最高可以判到24個月,偽造文書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跟竊盜罪一樣重,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即使與台鐵和解,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錢世傑說,文書不一定是要紙本的,準文書很早就有規定了。(註) 所以即使是網路購票的行為,偽造資料仍是符合現代犯罪的類型,

該男子或許會覺得是台鐵系統不安全,再加上自己已付錢。但雖然網路的使用簡易又方便,一旦關乎金錢交易行為在法律上仍涉及嚴重刑責,只是牽扯新興科技,判刑看起來可大可小,消費者卻不要冒險當「殺雞儆猴」的猴,若不能相信該公司網路購物安全,除了到現場購票外,大概也只能抵制不使用。


註:刑法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