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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呼籲政府制定身分保護法

2009 / 07 / 09
LEE KELLY 譯 ■ 左恩燦
呼籲政府制定身分保護法
全國性資料保護立法將協助降低身分竊取率。

  現今,幾乎人們進行每一筆交易所產生的「副產品」,都是被儲存於某處的數位化個人資料,像是零售店、銀行,或是信用卡公司等。同時,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指出,在2005年,就有830萬個美國人已成為身分竊取的受害者。但既然身分竊取構成聯邦犯罪,卻沒有聯邦法律去保護個人資料。像是健康保險與責任法案( H I P A A )與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G L B A )的一些標準,只是規範特定的產業而已。

  我們國家(指美國)需要一個全國性的資料保護法案。這個法案將定義保護基準,能夠被用來保護個人資訊;?此法也同時能命令政府,精確地定義出哪些資料元素應被視為個人資料。任何一個熟悉現存規範的人都知道,在HIPAA當中所涉及的個人隱私,與在GLBA當中是不一樣的。還有聯邦法案,大部分內容都專注在侵害通報上,也沒有決定哪些資料類型應受保護。2007年的個人資料隱私與安全法案Senate Bill 495,在有關敏感性個人資訊保護上的內容相當地廣泛,但同時在受保護資料元素的定義方面也相當不足。

  我們所需要的是能提供保護的法律,類似S. 495中的那些需求,但是範圍更廣。例如,此法案的規範對象為那些跨州的交易,並且擁有超過1萬名美國客戶的商業活動,但是有很多公司都在蒐集個人的識別資訊,它們可能還沒開始做成跨州的生意,就成了資料竊取份子覬覦的標靶。同樣地,對擁有5千人以上客戶的公司而言,門檻應該設得更低。這個全國性的資料保護計畫將可適用於所有主體(對象)—大眾、個人與政府。

  受保護資訊的基準應包括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社會安全號碼/護照/駕照號碼、生物辨識符號,及任何可以連結至此資訊的帳戶號碼。其他的資料元素,像登錄密碼、安全代碼,及個人身分確認碼(PIN numbers)等,假如會被利用來與任何其他基準的元素組合使用者,也都應該被保護。

  那麼,這種法律可實行嗎?嗯,我們現在正朝著此方向前進。我的計畫較具主動性,是採取一個全國性的規模;?現在許多州都有電腦犯罪部門,因此可以將州與聯邦政府同時實施。

  制定全國性的資料保護法案,可以協助我們走在國際前端。歐洲聯盟(EU, European Union)已經有資料保護方針,而且許多屬於歐洲聯盟的國家,都已經採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澳大利亞、日本、加拿大,以及其他國家也已採用類似的法規。一個全國性的資料保護計畫,可協助促進這些協商的發展。

  全國性的資料保護可降低受害者數量及因身分竊取造成的後果,並助與他國協商。

Lee Kelly,擁有CISSP證照,任職於Patriot Technologies安全服務公司之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