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數位電視是全球娛樂產業有致一同的方向,而做好版權保護(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則是發展數位電視的基礎。
NAGRA亞太區資深副總裁Mike Ivanchenko指出,目前數位電視版權保護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為CA(Conditional Access),也就是在機上盒(Set-top box, STB)內嵌智慧晶片,適合在固定網絡收看內容的營運模式;第二種為DRM數位版權管理軟體,支援Mac、一般PC、及使用Android/iOS的行動裝置,這是將版權保護解決方案直接嵌入在內容裡,適合透過不同裝置(如:電腦、手機等)來收看內容的營運模式。
和一般DRM廠商相比,NAGRA優勢在於本身具備電視相關的營運背景,比較能考量到數位電視傳輸內容的需求。由於電視和電腦的使用經驗有很大差異,舉例來說,電腦在開啟網頁時,受到頻寬、處理器速度的影響,常常要等待超過3秒才會有畫面,但電視如果等了3秒之後才出現畫面,使用者可能以為電視壞掉,因此,NAGRA在開發DRM產品時,將系統傳輸至終端設備的過程一併納入考量,讓內容能快速呈現在觀眾面前。
目前,歐美等國數位電視發展相當普及,美國電視數位化的比例超過65%,歐洲部份國家的數位電視普及度更是高達8成以上,然而,亞洲數位電視的發展相對落後於歐美國家,尤其台灣、菲律賓、與印尼更是少數幾個類比電視比較普及的市場,Mike認為,數位電視機上盒採購與系統轉換都需要成本,這是台灣數位電視仍不普及的原因,不過,台灣政府一直積極在推動,甚至喊出2015年數位電視普及率達75%的目標,Mike相信這將會加速推動台灣數位電視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