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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責層層監督個資 過失比例可大幅降低
2011 / 12 / 19
吳依恂
個資法的通過,讓企業在面對各種業務進行的時候,需更明確的釐清相關的責任歸屬,企業除了應有的內部控制以外,有時還會因為人力物力資源不足而去做資料的委外,也因此負有外部責任,不管是在現行法或將來的個資新法,針對這種委託關係,一般都是將受託者視同委託機關,都會將受託者的行為歸屬到委託者身上,所以委託者也會有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關係。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黃荷婷說,在預告新版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後,各界針對委推責任也有些不同的意見,例如,當事人欲行使資料的查詢、閱覽、補充、更正、刪除權利時,由於資料存在於委託者處,何不直接向受託者行使較為方便?另外也有些產業也回應,為什麼不讓當事人自由選擇求償的對象?
儘管這樣的方式,當事人可較為方便的行使權利,但仍會存在著「委託人同意」的問題,在責任歸屬及同意權上仍有問題。黃荷婷說,讓當事人自由選擇求償對象是從對當事人求償便利的觀點,但仍需考慮到責任觀點。台灣新版個資法當時參考德國法的設計,是透過法律來規範,先向委託者請求,再讓委託者透過內部契約向受託者行使求償權,一方面讓責任清楚,一方面也讓委託者透過這個外部監督的機制去監督受託者,委託者負監督責,卻非負上完全責任,如果委託者確實盡了監督受託者的義務,在損害賠償的責任上就可大幅降低。
若太明確規定則怕大家會有所誤解,什麼都不規範,又很難弄清楚該怎樣行使權利。黃荷婷說,因此法務部目前針對「當事人行使本法權利時,應以委託機關為對象。」此段,傾向不直接明文規範,而在說明裡面去敘述,有關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之間,採用內部契約來調整。
因此,黃荷婷認為,重點就會擺在應該怎樣明定委託者的監督義務,將會是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在契約間協調好,當發生個資料外洩事件時,委託者跟受託者之間如何區分過失比例,過失比例誰大誰小?誰應該負擔多少?就從委託者適當的監督義務裡面去做適當的舉證,讓法官來相信委託者應進的監督義務,因此有可能過失比例可以降低到很少,甚至沒有。這也是目前法務部想要在施行細則中訂出比較明確定義的判斷標準。
黃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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