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去某公務機關洽公,很久沒有進入到公務單位,發現真的有些不一樣了。不但窗明几淨,多功能櫃台也省去了跑來跑去的麻煩。承辦人員在瞭解我的需求之後,立刻要我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熟練的在鍵盤上敲打著,然後把我的證件迅速影印了數份,這時又拿出了數份表格要求填寫。看了一眼,全部都是身分證上有的資料,好奇心的驅使下,開始了下面的對話:
「對不起,請問一下,我的身分證你都影印了,為什麼還要叫我填那麼多份表格,而且上面都要我的個人資料呢?」
「我們公務員都是依法辦理啊,您怎麼會有這樣的問題?」
「因為新修訂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都有規定,我只是想要確認一下需要個人資料的依據。」
「個資法?我們個人資料都保護得很好喔,我們的資料也不會外洩,那你這項業務還要不要辦?」
「要啊!只是能不能麻煩您借我參考一下法源?」
聽得出來講話聲音有些不同了,但礙於便民服務的立場,又不得拒絕,於是只好在座位附近東翻西找,自己的座位上找不到,又在隔壁座位上找了一陣。這下子驚動了其他的人,只見兩三個人翻箱倒櫃,終於在後面的大櫃中找到一個檔案夾,只見其中一位仁兄小心翼翼得捧著那本檔案夾交給原先的經辦人員。等到那本檔案夾拿到我手上時,換我開始傻眼。檔案夾上面寫著幾個斗大的大字「XX作業管理要點」。翻開內頁,只見紙張泛黃,上面的文字還是直式排列。依照經辦人員指示翻了幾頁,條文上寫著「民眾如欲申辦XX業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寫申請表,有關申請表的樣式,可參考附件三的格式範例」。經辦人員告訴我「你看,我們就是依照這個附件的要求,所以你必須要填寫這些個人資料。」
先撇開法律上對於作業管理要點的層級問題,光是看到「可參考附件」這幾個字,我就對於需要個人資料的強制性感到懷疑。但精彩的還在後頭,也許是動用了太多人員,驚動了後面主管的注意。只見主管晃到櫃台後面,開始詢問我是什麼原因需要查詢法源的依據。我又開始把新修訂個資法的典故再說一次,主管沒等我把話講完,就忙著接口:「個資法我很熟啊,我每天都在碰這個東西,我們公務單位怎麼會有個資的問題,我們也不會拿這些資料做銷售,你會不會弄錯對象啊,個資法應該在我們單位不適用吧?」
我真的是無言以對,對於新修訂的法律,完全不考量對現行業務會有怎樣的影響,還先入為主的認定在單位內不適用。一旦面臨另類的思維模式時,就搬出一部陳年法典來對應。自己單位內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都已經有許多調整的空間,平行單位間資料的調閱呢?如何指導下屬機關來因應呢?更何況新的個資法還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政府行政檢察權。如果連政府單位還不採取積極對策,抱著事不關己的態度,又如何能執行檢查動作?還是坐壁上觀,等著看好戲。如果真是這樣,那第一件個資法修正後的判例,發生在公務機關的機率一定會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