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臺灣製造業智慧財產保護策略─以營業秘密為核心(上)

2016 / 11 / 14
朱瑞陽律師
臺灣製造業智慧財產保護策略─以營業秘密為核心(上)

我國某知名手機晶片大廠接連爆發員工洩漏營業秘密案,2012年間,手機部門研發主管在辦理離職手續後當天下午,未經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員工帳號登入公務用筆記型電腦的資料系統,複製2,053筆資料至行動硬碟隨後即將該行動硬碟攜離公司,並於2013年4月轉至競爭對手公司任職;另在2014年間,任職該廠研發部門的資深工程師遭指控於離職前,多次列印重要技術資料,涉嫌連同其他工程師,將該廠下一代手機設計資料帶到新東家;而該廠進一步調查,發現早於2012年初離職的人力資源部員工,涉嫌利用列為機密的重點栽培人力資料,接洽並協助工程師跳槽 。類似的案件層出不窮,往往讓企業多年努力的結晶遭到竊取,進而影響競爭力。本文將從營業秘密的角度,說明臺灣製造業保護的策略。

製造業保護技術資產的相關法律制度
我國對於技術資產的保護,依保護對象可分別適用著作權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專利法及營業秘密法等,另外企業對於不當侵害其技術資產的員工,亦可能訴諸刑法洩漏工商秘密罪或背信罪等而尋求救濟。著作權法著重於保護「表達」本身,因此企業對於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繪製的設計圖、所撰寫的程式碼或文件,在該作品具有相當創作高度且未抄襲他人下,無庸向主管機關申請,於完成作品時即享有著作權保護;至於發明專利取得,必須揭露發明內容,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公開、核駁及公告程序,透過某程度公開技術方法而經國家賦與專利權人一定期間內的市場獨占利益,能夠禁止未經授權者實施該技術。

然而,鑒於著作權保護對象不及於概念,因此無法形諸於表達的設計構想或策略,或不具創意高度的事實性資料整理──例如產品銷售報告、交易底價或客戶分析報表等,就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另外,取得專利的技術創新門檻較高,通常須耗費較龐大成本投入開發,在漫長的專利開發過程,對於內部研發資料尤其須要配合管控措施──例如透過研發紀錄簿留存開發紀錄並落實權限管理以避免資料外流,以致因遭不當揭露而錯失「新穎性」;再者,企業一旦提出申請或申請獲准,依法均需某程度公開技術內容於網站上,因此某些廠商寧可繼續保有秘密,而不願換取一定期間的專屬實施權保護。因此企業對於是否選擇以專利制度保護技術或專門知識,確有相當評估空間。因此,藉由「營業秘密」保護本身具有秘密性且經濟價值的專門知識技術或資訊資產等智慧財產,在創新幅度不高、著重製程優化及成本控制的製造業,成為另一優勢選項。


製造業透過營業秘密保護智慧財產之效益
我國營業秘密法是在1996年1月17日公布施行,當時立法之初對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僅規定民事賠償責任,至於刑事責任部份則依刑法工商秘密罪或背信罪處理。然而隨著跨國經濟活動頻繁、市場競爭趨於激烈,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成為企業經營重要命脈;然而,伴隨而來是同業以駭客入侵、挖角或商業間諜等方式取得營業秘密的惡意競爭情事層出不窮,因此民事救濟已難遏阻,而刑法所規範侵害營業祕密的手法樣態亦有不足,故我國於2013年1月30日修正營業秘密法並增加刑事處罰,針對以不法手段取得、使用及洩漏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以及持有營業秘密者未依指示銷毀等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增訂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100-1000萬罰金之刑事責任規定;另鑒於營業秘密遭國外競爭廠商盜取之情況屢見不鮮,對我國產業打擊尤為嚴重,故該法修正後,針對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者,加重處罰。因此,製造業如何因應營業秘密法修正新增刑事處罰規定,作為強化內部管控之基礎,即為可從法律層面提高智財保護的思考方向。

製造業透過營業秘密強化智財保護之策略
營業秘密包含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以及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依我國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的定義,企業智慧財產是否屬於營業秘密,必須符合(1)具有經濟價值、(2)具有秘密性,以及(3)企業已採取相當保密措施等三項要件。因此,並非企業所保有的任何資訊均屬於營業秘密,而企業資料是否符合營業秘密定義,亦影響企業在業務資料外洩事件發生時,能否依據營業秘密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而達到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之效果。

依據我國目前法院實務對於營業秘密三大要件的見解,下篇說明。

臺灣製造業智慧財產保護策略─以營業秘密為核心(下)

本文作者為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具專利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