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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電子病歷簡單上路 安全不能輕忽

2009 / 09 / 14
張維君、何依玟
電子病歷簡單上路  安全不能輕忽

衛生署大力推動電子病歷以及病歷電子化,期望減少資源浪費、提昇醫療品質。然電子病歷在資料隱私安全上難免遭受質疑。當法規鬆綁可望加速推動時,安全的問題不容忽視。

近年衛生署持續推動電子病歷及健保政策制度,今年初資策會MIC調查顯示,2009年台灣醫學中心的平均資通訊科技投資金額,預期將有6%的成長率,且首要資訊硬體投資,係以提升病歷資訊安全及醫療資訊系統升級為主要目的。約有28%的醫院會增加資訊安全投資,顯示資安逐漸成為醫院重視的IT基礎建設。


電子病歷問題
電子病歷推動已近10年,礙於醫療機構推動實務上的困難、法規、簽章…等種種問題,使得政策始終未能有具體成果。台北醫學大學副校長李友專認為,不應把科技(電子簽章)綁在「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電子病歷管理辦法)中,使用電子簽章的時機點應是當電子病歷要跨出醫院進行交換時,再者應使用「醫院機構章」即可,該病歷是否確實為該醫師所開立是否未經竄改,應是醫院負起管理責任。電子病歷格式與交換才是主管機關應關注的重點。

 6月中,衛生署召開電子病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會中所提出的修正方向對於上述問題做出重大調整,預料能提升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的意願,修正頒布後台灣醫療電子化環境可望向前邁進一大步。現行電子病歷管理辦法只談到電子病歷的製作及儲存方式,而影響層面更大,更多人所期待的個人病歷資料帶著走的電子病歷交換與跨院傳輸,不在此次討論範圍內,留待以後逐步實現。


有鑑於這些年來,在醫療院所推動電子病歷,普遍遇到簽章技術困難、需大量資金投入等難題(請見「推動時的難題已一一克服」),因此此次修正辦法中最重大的改變就是第4條第2點(見表1),原本規定電子病歷一定要使用電子簽章,而現今則放寬為可使用醫療機構自行的電腦化存證管理,讓技術的使用選擇更彈性。


而對於哪些資料需要電子簽章?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日前在修正草案公聽會中明確指出,凡屬於醫師智慧財產製作而成的病歷就需要簽章,一般影像資料未必需要簽章,妥善貯存就好。他指出,此次修法取消強制規定使用電子簽章,雖然資訊安全的保護程度可能會下降,但電子病歷安全性應以不低於紙本為原則。讓電子病歷問題單純化,先「簡單上路」。

1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重大要點修正前後比較表

推動時的難題已一一克服

問題1:電子簽章不易增刪修改又費時

初版訂定的電子病歷管理辦法,規定電子簽章、時戳及醫事人員卡,都必須透過衛生署的HCA發佈(現已開放可自建時戳),但問題在於電子病歷在使用電子簽章保護後,若要修改就必須重新製作病歷檔案;同時,目前每份病歷使用電子簽章約需花費3~4秒的時間,一天若有200位病人,便需耗費800秒來進行電子簽章認證。不但會增添醫療資訊系統的負擔,當初望預期的效益也不可見。

問題2:HCA卡的使用習慣
另一方面,亦需使用電子簽章的醫事人員憑證卡也遇到相類似的問題。台灣醫療院所由於求診病患過多,尤其大型醫學中心,醫師須開2個診間同時看診,導致醫師能持有的醫師卡,卻有共用的情況。衛生署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楊新偉指出,目前醫管會正在評估是否能將自然人憑證(NCA)與HCA共用,以解決上述的問題。衛生署資訊中心主任徐嫦娥對此表示,的確是有這部分的規劃,因目前藥師、檢驗師使用的醫事人員卡僅發放一半,部分醫事人員工作若需用到電子簽章,便可考慮使用NCA。但這項規劃也存有某些問題,像有些醫事人員認為NCA屬私人物件,為何要應用於公務?再者,病患對電子病歷院際傳輸亦需簽署同意書,而若將簽章存置於NCA內,一般病患看診亦鮮少攜帶此,諸多考量,都是相關主管機關應解決的問題。

問題3:醫師操作系統習慣
然而最重要的,是要讓全體醫生及醫事人員接受電子病歷亦是挑戰之一,這看在資訊化程度高的衛生署新竹醫院眼中,他們認為,醫師年齡是一關鍵,年輕醫師接受資訊化程度越高,然較年長的醫師基於對醫療專業的尊重,也必須持續與之溝通。同時,資訊部門也可從系統設計面著手,盡量將操作介面Windows化,並且以點選方式取代打字輸入,讓使用者簡單操作,就能漸漸改變使用者習慣。楊新偉笑說,許多經驗較長的醫師在接受電子病歷後,反會主動提出資訊需求,請資訊室同仁協助解決。

稽核檢查成重點  ISO 27001驗證可參考

電子病歷管理辦法經過這次修正後,讓各醫院有更高的自主性來決定簽章使用技術,電子病歷可望加速推動,然而這時檢查機制就相形重要。根據電子病歷管理辦法7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應將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修正草案的第3條第3點後段亦提到「須有可供查核等管理機制」。衛生署資訊中心主任徐嫦娥指出,醫療院所必須依照管理辦法中的各條法規,提出資料說明如何符合法規要求。因此,如果不是走HCA
電子簽章,各醫院也應能證明自行管理之電腦簽章及電子病歷如何不被竄改。

目前衛生署委託台灣醫院協會研擬中的電子病歷檢查機制以ISO 27001為基礎,制定出各項檢查項目。以第3條第6點「足資確保病歷資訊系統之安全機制」為例,其檢查項目為下列3項:

1.訂有病歷安全系統安全防護機制之規範。

2.有依據上述規範實際執行並留有記錄。

3.訂有定期稽核措施並持續追蹤改善。

 

檢查辦法正式出爐後,未來將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人員負起查核責任。然而衛生局稽查人員是否具備足夠的資安稽核專業不得而知,但這時醫院是否取得ISO 27001驗證通過,預料將成為重要參考指標。


衛生署同時提出配套政策:補助
ISMS 強化醫院安全等級。衛生署日前提出補助醫療院所推動ISO 27001資安驗證的專案,廣受好評。徐嫦娥指出,電子病歷本身就屬電子檔型式,若不加以嚴密管控,資料遭篡改、偽造的機率將會大幅提升。因此,醫院如能獲得國際性的認證標準,便代表其在資安管理制度,與對文件、醫事人員的作業規範具有一定水平,無形中亦會鞏固病患對醫院的信任。她表示,衛生署的資安驗證補助計畫,在公開招標時僅規劃20家醫院,但意外的有52家報名爭取;徐嫦娥透露,看到各家醫院對推動ISMS抱持熱忱,衛生署已向經建會爭取另一筆補助經費,盼在年底能有更多醫療院所能通過ISO 27001資安驗證。

交換格式問題有待解決

當醫院電子病歷製作的推動進行到一定程度時,再一步步談電子病歷的交換,徐嫦娥說。全景軟體專案一處處長張世旻認為,現在法規放寬可使用HCA數位簽章以外的方式,如指紋等電腦化簽名方式,但將來恐怕不適合做為跨院交換溝通的媒介技術。

 

提到未來若要做跨院電子病歷的交換,取得病人同意是必要的動作,而衛生署希望能讓各個醫院體系發展成為聚落,其電子病歷格式相同,能讓病人一次授權。以下是目前關於電子病歷格式的推動情形:

 

<BOX>電子病歷格式標準尚未成熟

1.        目前僅能在相同醫療體系內交換

醫療體系如署立醫院、長庚、榮總、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等,同一體系內使用的資訊系統大致相同,較無格式問題。目前HL7 CDA 3.x格式已見一雛型,全台28家署立醫院也於2007年即規劃導入電子病歷。衛生署醫管會表示,署立醫院的跨院電子病歷交換機制與辦法預計於7月正式確定。張世旻認為,主管機關應加強電子病歷宣導,使民眾了解其用意。但將來實際推動上,除非民眾於外地遊玩並於當地署立醫院就醫,回到居住所附近醫院看診後才會需要電子病歷交換,但前提是必需都同樣在署立醫院體系,然而現實情況可能不是如此,跨體系之間的就醫行為仍較為常見。

 

2.        衛生署修訂108電子病歷格式製作標準單張

衛生署現正規劃電子病歷格式製作標準單張,例如皮膚科病歷格式需要姓名、過敏源等欄位,不同門診科別有不同單張,目前已規劃至60張,預計年底要增修至常用的108張標準格式,並公告欲將資料傳至醫院,先需轉為準格式,讓接收單位得以判讀,再進行下一步的資訊系統整合。

 

徐嫦娥也坦言,各醫院間需交換的單張數多,108張根本不敷使用,僅能優先訂定核心的醫療資源。未來醫療院所若有新增病歷格式的需求,衛生署將於官網與HL7網站上建置電子病歷標準管理網站,日後新增表單提案,便有一建置平台,並公告已新增的表單項目,開放有需要的醫院使用,避免重複開發的資源浪費。

 

而對於台灣2萬多家的診所,因其無編制資訊人員,資訊應用多以外包形式,要如何統一電子病歷格式?徐嫦娥笑說,2萬家乍聽之下嚇人,然台灣針對醫療的資訊廠商大約僅有5~6家,僅需對這些廠商進行相關的技術輔導,便能將此一問題解決。她進一步表示,衛生署在開發108張單張時,特別優先針對診所需求,協助訂定格式,再依地區、區域醫院、醫學中心所需欄位,進行單張的擴充。關於診所的電子病歷格式單張總計2張,從去年便開始陸續輔導廠商推動電子病歷,已有約200家診所正在進行,現在就將這200家診所電子病歷系統轉換為XML、國際文件標準的格式,再交由健保局審查其格式是否符合相關標準。

 

3.        TMT格式標準

衛生署2006年曾委託進行「以病人為中心之電子病歷跨院資訊交換環境之研究」,亦發展出TMT的格式標準及以單張為單位之TMT標準Schema,李友專說,此格式從設計到推動約莫4年,已具有內容標準,無架構標準,目前共規劃28,000個資料元件,走XML格式,可算電子病歷的第3.5級。雖已讓11家醫學中心試用,發出約2,000份電子病歷。但由於衛生署政策改施行HL7 3.0 CDA架構,讓這些醫學中心不敢冒然行事,徒然浪費醫療資源,因此TMT計畫的標準,未見顯著成績。

法規鬆綁  有賴稽核把關

 

政策發展至此,總算撥雲見日,電子病歷能有擴大發展下去的契機。然而,彈性開放的政策雖然解決了醫療院所對於簽章技術面的疑慮,後續更重要的是必須能落實稽核審查制度,而非只是靠一般性的書面審查,或等待民眾舉發才去做適法性查核。

尤其未來正式實施,查核的責任是落在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人員身上,當各醫療院所紛紛提出採取自行的簽章機制時,主管機關人員能否具備足夠的專業進行稽核,為民眾的病歷隱私安全把關?別忘了美國維吉尼亞州的825萬筆病人醫療紀錄資料遭駭客竊取的前車之鑑,而他們還是有HIPAA如此法規的國家(相關報導請見「從維吉尼亞醫療安全事件看資安法規」)。當電子病歷的巨輪再次推動之下,安全是現在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