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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健檢報告企業可否留存?勞委會:可以,但須有安全措施

2011 / 10 / 11
張維君
員工健檢報告企業可否留存?勞委會:可以,但須有安全措施


許多企業每年都會與醫院合作,由企業支付費用為員工進行健康檢查以作為員工福利,但檢查報告的結果除了直接提供員工之外,有些機構也會提供彙整報表給企業。如今若明年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正式上路,企業留存員工健檢報告記錄是否於法有據?

根據現行個資法第18條,非公務機關蒐集個資,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各要件,不得為之。對此,行政院勞委會日前發函表示,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應予保存;…前二項有關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項目、期限、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與醫療機構條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文中指出,基於選工、配工、職業病預防及職場健康管理需要,企業保存及管理員工健檢報告符合「特定目的」所為之搜集與處理,但是企業必須要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以符合新版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2款的規定,同時保障勞工隱私權。公文中也清楚說明,上述是針對「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訂的檢查項目,若有在該規則外的檢查項目及結果仍依個資法規定辦理。

而目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行業,除該法第4條所列的15項行業包括: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燃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餐旅業。
八、機械設備租賃業。
九、環境衛生服務業。
十、大眾傳播業。
十一、醫療保健服務業。
十二、修理服務業。
十三、洗染業。
十四、國防事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勞委會也逐年擴大指定適用範圍,包括金融保險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均在內。

儘管上述行業要保存員工健檢報告有法源依據,但資安顧問也建議企業對個人資料保留越少越好,健檢報表看完就銷毀,若非必要毋須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