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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建議:條文定義具體化 個資法急轉彎可望明日復議 

2010 / 04 / 26
魏紜鈴整理
法務部建議:條文定義具體化 個資法急轉彎可望明日復議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於20日二讀通過,原訂要在23日三讀卻因引發侵害新聞自由爭議,急踩煞車轉彎。由於立法院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刪除媒體免責條款引發侵害新聞自由爭議後,原提案機關法務部今天重新提出建議條文,媒體為「公益目的」蒐集個人資料維持「免責」。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對中央社表示,等研究過法務部建議條文後,如果覺得可以接受,明天院會就會對原先二讀通過的個資法修正草案條文提出復議。

法務部今天重新提出個資法修正草案建議條文表示,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是監督行政、立法及司法的第四權,新聞自由屬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因此,新聞的制度性保障有其必要性及重要性。

因為二讀條文第9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沒有「媒體免責」除外規定。法務部建議條文增列「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得免為告知當事人;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的合法前提之一就是要「與公共利益有關」。

對於備受爭議facebook條款(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法務部建議條文增列,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影音資料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不適用個資法規定。法務部也提出個資法施行細則方向,包括將個資法中「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的定義等概念具體化。

為了兼顧當事人權益,法務部建議條文也規定,如果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的禁止處理或利用的情形,且相對於蒐集者蒐集或處理的特定目的,明顯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不得為蒐集或處理,仍應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其他規定,才能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