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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e-Finance時代電子支付產業的發展與風險因應

2015 / 09 / 21
劉曉軒、沈恬憶
e-Finance時代電子支付產業的發展與風險因應

從2014年開始,第三方支付的議題炒熱整個虛擬金融商務發展,九月底行政院加速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制定,立法院也於今年一月三讀通過完成立法,整個過程對於我們的啟示是,法律(行政管理)面對科技發展與新型態的商業變化時,若以舊有的思考模式,無法達到管理成效與符合產業期待。有鑑於此,行政院於去年12月通過「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劃方案」並啟用vTaiwan.tw平台,希望能更深入的理解未來可能的應用模式與挑戰,以做好數位商業衍生的管理與輔導發展工作。因此,第三方支付可說是數位商業發展的序曲,從與消費者最直接相關的金融支付觸點開始,利用科技串聯線下線上活動與實體虛擬環境。未來,數位商業模式創新將持續實現在網路金融、智慧城市、物聯網應用、網路開放資料等不同方向,數位環境將使得商業活動的整合性更強,跨界與跨業的發展更多元。

因此,電子支付業者在面對未來的商業模式,會由代收代付、儲值、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線上線下虛實整合(O2O)與跨境商務等各式業務型態,將支付以金流的角色配搭各種跨業發展的機會,把金流、資訊流、物流等商業元素整合, 以發揮商業模式的最大效益,由於虛擬實體環境與科技應用多元,業者必須要縝密地進行商業模式分析與價值定位,以落實成具體策略與經營要件。


電子支付機構商業模式發展應考量市場發展與業者的核心能力,確立產品定位與其所專注的客群,並透過相關的合作平台、社群或其他虛擬或實體通路來吸引客群,利用營運資料的分析結果,在既有產品與服務上持續創新加值,把不同客層的消費歷程,透過創新與個性化的應用,有效的串連與整合。同時,業者也應考量法律遵循之需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範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代收代付、儲值、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其中,規範「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之目的是保留主管機關開放其他相關支付服務之空間,以因應未來業務的可能發展及鼓勵業者積極創新。然而,由於實體與虛擬環境的應用界線逐漸模糊使得服務模式不易明確定義,業者在發展商業模式時(如遊戲點數、電子禮券、紅利積點、折價券的相關應用,甚至是其他網路金融服務),應該要考量欲發展之商業模式所可能涉及的法律內涵(如電子禮券應遵循「零售業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充分理解商業模型的遵法情形。

電子支付機構在風險控管的面向上,須建立風險辨識、評估、監控、處理以及監督與追蹤等機制,強化資金管理(建立支付款項相關管理機制、慎防套現、偽冒與洗錢交易)、使用者管理(建立使用者辨識與身分等級劃分的機制,並強化收款使用者的徵信審核、風險評等及定期查核相關管理機制)與資料保護(建立機敏資料與個人資料的保護機制與環境)等風險管理重點領域,最後,未來資訊安全將成為支付品牌永續發展之重要能量,電子支付機構須持續強化自身資訊安全的能力與保障各種創新應用模式之交易安全,須建構有效之資安控管機制(環境與程序)、強化系統設計與資料傳輸保護,以落實使用者身分認證與交易類型之安全管理。

第三方支付只是整個網路金融發展的序曲,除了目前常談到的線上線下虛實整合(O2O)、跨境商務與數據分析外,未來支付產業可能遇到更多的發展機遇與挑戰,如下:

*  支付功能將成為一種內嵌功能元件,能簡易配搭到各種可能使用到支付場景的平台與環境,在消費循環裡讓支付無所不在,而交易安全面將會由 支付業者全權把關,同時,業者也會依據個別行業的需要,把支付功能專業化與行業化。
*  數位經濟的發展將會配合虛擬世界與物聯網呈現倍速發展,支付業者將緊緊跟隨數位發展趨勢,把支付嵌入未來網路金融(如P2P貸款與群眾募資)與物聯網(如穿戴設備結合支付功能)的發展中,跟同業與異業持續競合。
*  配合科技的發展,業者會持續採用新型科技使支付方式更便捷有效,以期與消費者生活習慣融合一體,同時支付業者也會持續發展資訊安全(交易安全)的相關服務,並適度地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  未來支付的功能將會被大量應用,配合網路金融的持續發展,P2P貸款、群眾募資已經是可以見到的下一步,未來支付業者必須針對網路金融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分析,並配合計量模型與統計分析技術,以有效地進行控管。

本文作者群目前任職於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